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57號上訴人 蔡榮崑 訴訟代理人 闕美森 被上訴人 林森榮
林德榮洪 林敏惠 郭林敏寶 林銘珠 林柏暉 林栢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森榮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就拆屋還地部分之上訴(即主文第二項部分)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原租佃爭議部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收裁判費,其餘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5,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前經原法院於108年4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8年4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回證及本院網路查得戶籍謄本附卷可查,茲逾期甚久,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一件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3頁),此部分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