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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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正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正德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正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爰於法律規定之界限內,審酌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與前案紀錄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情形、罪數所反映被告再犯傾向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