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被上訴人 余洪烈 即 余保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8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