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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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郭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
二、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住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三、被告「委員住戶9樓」之姓名、住址。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