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聶韻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間社區糾紛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
  ,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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