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聶韻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間社區糾紛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
,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