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原   告  陳鐵勇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
被   告  陳天德
被   告  陳虹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5月29日下午3時45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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