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原 告 陳鐵勇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
被 告 陳天德
被 告 陳虹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5月29日下午3時45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