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龔壽生
代 理 人 謝新平 律師
相 對 人 周聰明
相 對 人 周聰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於嘉義市○○段○○○○號土
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聲請人既係行使除去
侵害之物上請求權,且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嘉義市內,此
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與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本件顯係
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自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