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06號
原 告 黃雙雄 即明昌不銹鋼材料行
被 告 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君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2490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8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