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文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此
項裁定業於109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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