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顏炳耀 即 顏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即第四頁第二行至第四行)關於「…,該分割線該分割線右側即編號A部分面積33平方公尺之土地歸原告取得,該分割線左側即編號B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之土地歸被告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該分割線右側即編號B部分面積33平方公尺之土地歸原告取得,該分割線左側即編號A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之土地歸被告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