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1074號原告地○○
甲○○H○○Q○○U○○午○○G○○O○○天○○○T○○己○○Y○○R○○亥○○酉○○玄○○辛○○癸○○宇○○巳○○未○○J○○○E○○B○○X○○L○○乙○○W○○丁○○○I○○F○○S○○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三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C○○(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之法定代理人)複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綺恬 律師 許碧真 律師 黃鈵淳 律師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上一人破產管理人 張沐芝 律師
陳正三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被告黃○○被告A○○上二人共同破產管理人 吳玲華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孫銘豫 律師被告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邱鴻 律師複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
子○○被告寅○○被告K○○訴訟代理人 朱家蓉 律師
劉祥墩 律師被告N○○訴訟代理人P○○○
庚○○被告V○○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羅凱正 律師 湯東穎 律師被告宙○○被告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柏有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被告M○○被告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阮品嘉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
鄭世脩 律師被告D○○被告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複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王元勳 律師丑○○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