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伍顆(驗餘淨重壹點參陸公克)、粉紅色藥錠伍顆(驗餘淨重壹點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1月24日晚上9時30分許,為警方在臺北市○○區○○路3段176巷口查獲搖頭丸10顆(淨重2.77公克),本案因被告受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予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搖頭丸10顆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依法於97年5月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惟前述案件中扣案之藍色藥錠5顆(總毛重1.40公克,隨機選取藥錠2顆,予以編號A-
1及A-2,各取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36公克)、粉紅色藥錠5顆(總毛重1.45公克,隨機選取藥錠2顆,予以編號B-1及B-2,各取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41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有該局96年11月27日北市鑑毒字第810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因均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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