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黃欣欣律師被告甲○○男十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乙○○雖矢口否認有強盜之犯行,惟有同案被告甲○○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訴及證人之證述可稽;另被告甲○○則坦承犯行不諱,核與被害人之指訴及證人之證述相符,是被告乙○○、甲○○涉犯刑法普通強盜罪之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訊問被告乙○○、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