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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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50號聲請人 永安 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 周村來 律師聲請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 薛西全 律師債權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 楊四海 律師聲請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 林敏澤 聲請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 陳石城 前列五人共同相對人 王士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為何。(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之權利人為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惟破產管理人應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相對人王士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