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50號聲請人 周村來 律師即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 薛西全 律師即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之破產管理人債權人 楊四海 律師即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 林敏澤 即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 陳石城 即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之破產管理人前列五人共同相對人 王士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士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何。
二、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