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邱翠玉 (即 徐成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股份分配協議書為據。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8日
書記官駱亦豪┌──────────────────────────────────────────────────┐│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1│1000│││││五│││││├─┼───────────────┼──────────────┼────┼───┼────┼───┤│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1│100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