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謝許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8日
書記官駱亦豪┌──────────────────────────────────────────────────────┐│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謝許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會│104年2月10日│250,000元│AA四○一六七五│││││稽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