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江正斐 被告禾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民國104年9月23日之股東會決議無效、第二項聲明請求確認104年9月23日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復查,前開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第3項聲明請求塗銷被告公司於經濟部所為之登記,則與前二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