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陳快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捷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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