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淑慧受刑人邱增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淑慧因受刑人邱增堂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詎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50號、94年台非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邱增堂業於民國102年1月7日緝獲到案,嗣於
102年1月8日拘役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通緝紀錄表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以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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