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就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
30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志豪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林振福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林振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97年4月15日前給付貳萬元,餘貳萬元分兩期分別於97年5月15日及97年6月15日前各付壹萬元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玉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