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6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穆志明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34年3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穆志明於民國①94年3月15日②94年3月15日③93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70,000元②1,250,000元③7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①百分之2點59②百分之1點995③百分之18點25計算,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3月15日②111年8月15日③95年6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4年8月15日②94年8月15日③94年10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643,321元②1,222,755元③69,20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穆志明於民國94年9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依法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3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台南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訴外人穆志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台南辦事處台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單、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43號裁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榮宏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330-14│建│0│00│92│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材料│台│物│位││├──┼─┼──────┼────┼────┼─┼─┼─┼─┼─┼─┼─┼──┼─┼─┼─┼──┤│001│3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3層樓房│48│48│48││││14│鋼筋│14│9.│平│全部│││3│蔦松2街124巷│康市蔦松│鋼筋混凝│.4│.4│.4││││5.│混凝│.7│90│方│││││35弄2之4號│段330-1│土造│8│8│8││││44│土造│5││公││││││4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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