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其中「台灣歐力克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被告甲○○將已設定動產抵押之標的物,即本案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予高雄市○○區○○○路○○號「世華當舖」,致生損害於自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債權之債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利克公司)。核其所為,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僅繳納9期分期款後,即未按期繳納另27期分期款,尚積欠481,959元,並違反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將上開車輛出質,致歐利克公司追償無著而受有損害,雖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然經檢察官再次傳訊即逃匿無蹤,亦不與歐利克公司商談和解事宜,此有偵查卷附送達證書及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無意解決因此造成之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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