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