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施鈞
施建榮 即施 欽鑾 陳嫦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施鈞鐃 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施建榮即 施欽鑾 、陳嫦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年07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年12月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5,07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建榮即施│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9%│││225,07│欽鑾、施鈞│1月26日起│││││8元│鐃、陳嫦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建榮即施│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5,07│欽鑾、施鈞│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鐃、陳嫦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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