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原告 林冠宇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欣雅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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