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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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91號
原告 何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存 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 姚存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3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修理新臺幣(下同)234,353元、車價損失140,000元、車價鑑定費用3,000元、拖吊車費用3,85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81,2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請求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需專人照顧、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支出交通費收據等證物影本)。
⑵請求其他部分(即乘客LEWANDOWSKI醫療費用部分),原告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⑶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⑷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外),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顏麗芸
參考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車輛維修費用
二
車價損失
三
車價鑑定費用
四
拖吊費用
五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六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七
交通費用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八
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九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十
其他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