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13號

原告 洪薇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前具狀補正被告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更正起訴狀(含繕本一份)。

理由

一、按公司經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並由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又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原告之訴,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之訴,係以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記載法定代理人為 林謝玉葉 。但依原告陳報之該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公司已於92年間廢止登記,法定代理人則於102年5月17日死亡,顯未以清算人為該公司之代表人,而有當事人訴訟能力欠缺之事由。茲經本院查詢,該公司於本院有103年度司字第17號選派清算人事件繫屬,原告應自行到院閱覽該案卷,並遵期提出民事更正起訴狀(含繕本一件)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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