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867號
原告 陳亮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依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心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867號
原告 陳亮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依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