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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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張建銘
林桂玉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家瑋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貳萬零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瑋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