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46號聲請人 謝采彤 上列聲請人謝采彤因與相對人 朱宏蘴 即 朱紫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采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敍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