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明星 再審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於原告起訴後,由 阮清華 變更為許慈美,並經變更後之代表人許慈美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該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