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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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經哲
訴訟代理人  顏浩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被   告  陸文決 (LOVANQUYET)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岡小字第34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23日中午12時11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楊馥華
  通 譯 江庭緯
書記官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為越南國人之被告起受僱於原告,於106年12月4日兩
造簽訂外籍勞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為原告服勞
務期間,若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約定,即行離職或逃離者,應賠償
原告違約金9萬元。詎被告於107年6月19日未知會原告取得同
意,擅自逃離工作場所,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提起本件
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
其提出被告居留證、身分資料、外籍勞工契約書、勞動部函等件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是經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爰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因本件被告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馥華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
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4條第2項
參照)。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參照)。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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