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彌陀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3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
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
約定條款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