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58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58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