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67號
原 告 甲天下金套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凱中
訴訟代理人 李英春
被 告 蕭月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原告所管理之南投縣竹山鎮枋坪巷2
之35弄2號2樓之2之住戶及建物所有權人,依甲天下金套房
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照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議決之規定繳交管理費,而依甲天下金套房公寓大廈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92年度10、11、12月每戶應繳
管理費(下同)1500元,自93年度起每戶每月應繳管理費70
0元,惟被告自92年10月份起至99年6月份止,共積欠管理費
56,100元未繳,經原告書面定期催告繳納,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伊雖係原告社區住戶及建物所
有權人,然實際上並未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之前主委曾同
意伊不用繳交管理費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南投縣竹山鎮枋坪巷2之35弄2號建物所有權
人,為原告社區住戶,其自92年10月起至99年6月止,共積
欠管理費56,100元,經催告仍未繳納等情,業據提出甲天下
金套房2號2樓之2蕭月雀欠繳管理費明細、存證信函、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甲天下金套房社區住戶規約、甲天
下金套房公寓大廈(社區)九十一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
會議會議紀錄、甲天下金套房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社區自治,由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以決議、自行組成管理組織等方式,以加強
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因此該條例第10條、
第18條乃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由區分所有權人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以支付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費用,而有關管理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及變更事宜,亦
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此觀同條例第31條規定甚
明。再依同條例第3條第9款、第36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係
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為社區之執行單位
,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各該住戶收取管理費,
並無決定或減免管理費之權限。是被告辯稱前任主委曾同意
其免繳交管理費一節縱屬實在,然該主委並無此權限,自不
生管理費免除之效力。又被告如認其未居住在系爭房屋而未
使用公共設施,向其收取管理費並不合理而應予減免,亦應
依上開規定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為之,尚不得執
為拒絕繳交管理費之正當事由。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被告自92年10月起至99年6月止,共積欠56,100元之管理
費未繳,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管理費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負擔爰確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