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丙○○
己○○丁○○乙○○戊○○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三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