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七八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一支票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屆滿,附表編號二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曾金菊華泰銀行中山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貳拾萬元│AA五二一九二一│六個│││││││六│月│├─┼─────────┼─────────┼───────────┼────────┼────────┼──┤│2│陳曾金菊│華泰銀行中山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貳拾萬元│AA二九一四一九│七個│││││││六│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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