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0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