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8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415號、第693號第764號及第81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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