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吳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馥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7,1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