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吳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馥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7,1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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