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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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沈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140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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