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被 告 蔡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