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0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影本不符)。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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