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46號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慶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己○○
辛○○被上訴人丙○○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業據其提出公告影本1份為佐,茲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訴訟應由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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