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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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66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21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000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徐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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