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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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96、97、98年度各月之薪資單或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黃紫鳴黃子豪黃紫婕 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黃紫鳴、黃子豪、黃紫婕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及協商應繳款項,聲請人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美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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