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3年11月15日確定,並於民國(下同)88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恐嚇、毒品、槍砲等案件,先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5年6月、7年6月、2年、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18號刑事裁定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1月15日確定,受刑人自88年8月21日起入監執行,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24日,目前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9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99年3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11206號)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