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號
原   告  邱明炎
被   告  吳柏葦吳志成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育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均係在苗栗縣西湖鄉○○村
○○00號,有戶籍謄本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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