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瑋
被   告 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興國際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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